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热度一度攀升,不少人被所谓的“高回报率”吸引,投身其中,幻想着一夜暴富。然而,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交易活动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风险。近日,晋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再次为所有加密货币投资者敲响了警钟:在中国,虚拟货币交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需自行承担。这起案件不仅让晋江一位大老板的49万元人民币投资“打水漂”,更深刻揭示了在当前严格监管环境下,盲目投资虚拟货币可能面临的法律困境和财富损失。

一、案情回顾:49万元比特币投资的“罗生门”

2021年,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蔡某。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将49万元款项转入蔡某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然而,半年时间过去,李某不仅没收到承诺的任何投资利息,连本金收回都成了难题。他多次要求蔡某退还49万元投资款,但蔡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于是,李某将蔡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蔡某退还49万元投资款。

  • 原告李某: 认为蔡某未按承诺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要求退还本金。

  • 被告蔡某: 辩称双方系委托法律关系,且案涉款项为投资款,已实际支出,盈亏应由李某自负。蔡某称,他与李某原本不相识,是在杜某的工作室经人介绍才认识的。当时李某想在虚拟货币平台开户购买49万元的虚拟币,因杜某手中没有足够虚拟币可转让,才委托他帮忙操作。蔡某收到款项后,在2021年3月23日至4月4日期间,合计向李某相关账户转入70000个虚拟币。他已将李某的投资款实际用于购买虚拟币并完成交付,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已履行完毕,投资盈亏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二、晋江法院判决:虚拟货币交易无效,损失自负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出资49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该行为属于投资虚拟货币的范畴。

  •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 判决结果: 尽管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看似是个人自由行为,但根据上述规定,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蔡某已按照李某的委托,将相应虚拟货币交付给李某指定委托管理的杜某,完成了委托事项。综上,晋江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蔡某退还49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警惕“高回报率”陷阱,远离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 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波动剧烈,容易被投机者操控,投资风险极高。

  • 经济风险: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通过个人之间委托购买,还是通过所谓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要求返还投资款、赔偿损失等诉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由此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 警惕陷阱: 警惕“高回报率”陷阱,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诱惑。

四、中国虚拟货币监管:全面禁止与刑事打击

近年来,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1. 2013年之前: 监管滞后,技术兴起。

  2. 2013-2020年: 收紧监管,明确风险自担。

  3. 2021年至今: 禁止交易、挖矿、服务提供,强化刑事打击。

  • 2013年1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2017年9月4日: 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ICO(首次代币发行)与交易所,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市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 2021年5月21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 2021年9月15日: 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五、实践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挑战

在全国范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纠纷中,司法实践面临诸多争议:

  • 法院受理范围: 部分法院倾向于认为此类行为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直接驳回当事人起诉。但也有地区法院在确认交易事实清晰、合同关系相对独立的情况下,选择予以受理并实质审理。

  • 合同效力认定: 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若合同以购买、兑换、投机等方式参与虚拟货币交易,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合同仅涉及区块链技术服务、算力租赁等合法领域,法院则可能确认其有效。

  • 损失追回: 当虚拟货币交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是否允许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是司法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多数法院认为,由于交易行为本身违反监管政策,当事人应自行承担风险,不支持返还或赔偿请求;但若一方存在明显欺诈、侵占等违法行为,法院仍可能依据《民法典》公平原则,酌情保护部分受害方利益。

  • 返还方式: 若法院判令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原物,可能被质疑为“通过司法裁判洗白非法交易”。若无法返还原物,法院通常会要求折价补偿人民币,但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多以美元或其他外币计价,若以交易时美元价格为依据计算人民币金额,是否构成“变相以外币结算”亦存争议。

结语:

晋江法院的判决再次强调了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严格监管立场。在当前环境下,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投资,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投资者务必保持清醒头脑,远离“高回报率”陷阱,切勿盲目跟风。守护好自己的血汗钱,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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