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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联邦级别的加密货币受到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国税局(IRS)、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制,他们分别将加密货币分类为金钱、财产、商品和证券。   

加密货币的多重分类对加密货币和区块链技术交易的征税造成了不确定性,业界参与者急切地等待答案和说明。

5月30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第二次致函美国国税局,要求在除了2014-21号公告(将其视为财产)的基础上获得更多加密货币税征收方面的指导。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封致国税局的信是两年前,于2016年6月10日发出。  

“我们建议IRS发布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税务处理的即时指导书,类似于2014-21公告,以便有权威性指导,”Annette Nellen,CPA、CGMA、律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务执行委员会主席。  

“具体而言,我们要求提供说明2014-21原始通知内容的额外指导,以及与2017年税务年度相关的新问题,例如链分裂、原始通知发布后出现的分叉”。 美国律师协会税务科在今年第一季度致IRS的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

加密货币事件:包括链分裂、分叉,空投和免费赠币在内的突发货币事件受制于价格发现,因此在为美国税收目的而给新出现的虚拟货币决定美元换算方面造成独特挑战。

例如,5月29日以太坊经典为了解决挖矿问题而“分叉”。这一变化迫使原始区块链的所有用户更新他们的软件,禁用了旨在使挖掘更加困难的功能。此功能最初是以从工作证明转换为权益证明概念的方式编码的。以太坊的开发者现在暂时决定坚持工作证明。

2014-21公告未涉及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独有的分叉、链分裂、空投、免费赠币或其他类似活动的税务处理办法。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致国税局的信函表明,纳税人应该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通过“选择将虚拟货币事件纳入过度年份的普通收入”来报告虚拟货币事件。如果纳税人没有进行选择,那么虚拟货币事件会在纳税人处理先前事件中收到的虚拟货币时被报告为普通收入。如果虚拟货币是纳税人手中的资本资产,则未来处置该资产将产生资本收益或损失,并且所报告的收入将成为虚拟货币的基础。

获取加密货币的费用:加密货币的用户可以通过交换或借用法定货币获得它;或通过其他加密货币,包括ICO;或“挖矿”,这是计算机通过竞争解决复杂数学问题的过程。

2014-21年公告第4节Q&A-8指出,当纳税人成功挖到虚拟货币,在收到虚拟货币那天的公平市场价值可以计入总收入。这意味着挖矿类似于服务活动。因此,将虚拟货币开采的成本视为与提供其他已发生或已产生的服务相关的费用是合理的。

正如Cointelegraph所写,在一个允许使用加密挖矿的新案例中,新闻网站Salon.com为其用户提供了允许Salon.com访问其“未使用的计算能力”的选项,作为观看广告的替代方案。Salon对传统广告进行货币化意味着他从其访客挖掘的任何门罗币都会适当征税。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致国税局的信函表明,加密货币挖矿应在挖矿当年视为普通收入,并在挖矿时扣除挖矿费用。因为收入和费用的匹配与其他服务活动一致。 加密货币挖矿设备应该像其他任何其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财产一样资本化和折旧。

然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致国税局的信并没有解决纳税人在加密资产贷款交易或获得ICO方面如何处理费用。  

例如,由Titanium Blockchain Infrastructure Services发起的BAR通证持有人,其创始人挥霍了该公司2,100万美元ICO销售收益的部分费用,用于支付其夏威夷公寓,以税收目的对待?  

“虚拟货币的迅速崛起引发了几个新的问题,涉及如何将税收规则应用于涉及虚拟货币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和资产的各种交易。此外,虚拟货币类型的数量和这些货币的价值的发展使这些问题既及时又与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和税务从业人员相关”,Nellen补充说。  

ICO公司越来越多地使用以太坊区块链平台,该平台正在期待SEC 对其以太网(ETH)分类的正式声明,以便他们进行监管区分,是SEC 的证券分类和还是CFTC的商品分类。在SEC没有发表声明的情况下,国税局解决这些新问题的工作可能更具挑战性。 

加密货币可接受的估值文件与收益和损失的计算:加密货币具有等值的法定货币或基于其在市场上的可确定价值替代实际货币。

第2014-21号公告第4部分Q&A-5涉及用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虚拟货币公平市场价格确定的汇率,截止到付款或收据日期。它还建议纳税人使用“一贯适用的合理方式”来计算虚拟货币的公平市场价值。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致国税局的信函表明,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和范例来界定“合理的方式”,因为不同交易所的加密货币价格可能会有相当大的差异。应允许纳税人平均使用不同的交易所,只要这些交易所在如何计算估值以及如何为每一个加密货币交易做出一致的决定。并且只要该方法适用于逐年计算加密货币收益和损失,就可以选择具体识别或先进先出(FIFO)。

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许多公司开始开发加密货币和区块链导向的会计和税收软件,美国纳税人依赖它作为合理和一致的方法来确定其加密货币收益和损失用于美国税收目的。

加密货币的国外报告要求:某些虚拟货币在美国管辖区域之外的中央交易所进行交易。或是纯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允许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这些外国虚拟货币交易所对客户的虚拟货币进行保管,交易失败导致类似于外国金融机构(FFI)的客户资金损失,因为他们的表现方式相同。

2014-21号公告并未涉及加密货币的国外税务报告要求。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致国税局的信函表明,纳税人应该报告在这些外汇交易所持有的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价值,如果符合FBAR和FATCA,且如果他们达到了必要的门槛,而不是当纳税人持有钱包中的加密货币并拥有私钥时。

“纳税人越来越多地参与的虚拟货币交易为分析客户的申报要求增添了一层新的复杂性。 在这一领域发布明确的指导意见将为编制者和纳税人在税收法律适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方面提供信心和清晰度。” Nellen总结道。

 

Selva Ozelli,律师、CPA、国际税务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经常为Tax Notes、彭博BNA、其他出版物和OECD撰写税务、法律和会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