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官宣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共十二条,继续贯彻严厉惩治洗钱类犯罪的政策导向,以严密刑事法网、完善定罪量刑标准,推进了反洗钱工作,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值得注意的是,旧司法解释此前导致掩隐罪量刑失衡,无法做到精准打击上游犯罪,随着此前司法解释的初步修正及上游犯罪认定方式的调整,《解释》也正逐步去除唯数量论的固有传统标准,正向综合审查的方式前进,更好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对掩隐罪进行综合审查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
《解释》第三条,新增对掩隐罪的入罪标准,去除旧司法解释采用的第一条第一款列举式的入罪标准,且第四款还有对掩隐罪的兜底条款,导致在实务中出现过度打击犯罪链末端人群。新司法解释的综合性入罪认定标准,须结合案件事实的多种要素综合审查,更精准的打击犯罪,不应再仅以数额作为主要依据。
尤其对于“卡农”等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作用较小的嫌疑人,大多数往往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特殊人群,在过往的司法实务中过度进行追究,导致严重扩大刑事打击面。在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叶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也明确对于办理涉“两卡”的犯罪案件,对于刑事责任认定,不能仅依据犯罪数额,且不宜包含未查明的流水,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新发布《解释》配套的第六个典型案例中,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同样作为“两卡”犯罪案件,再次强调了需要全面、准确评判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在该案例中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其在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没有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裁判规则,要求在认定犯罪时更加谨慎,打击了犯罪行为,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在认定情节严重层面,本次修改也有巨大变化,《解释》第五条,由旧司法解释的单一数额标准,修改为采用了“数额”+“其他情节”双重标准的裁判规则,并通过区分上游犯罪,适用不同的数额,对于标准较低的上游犯罪,从原先的1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也会为了争取较低的量刑标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在《解释》实施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韩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就更好的适用了《解释》所修改的上述内容,韩某通过使用手机卡、银行卡的方式,转移套现20万元,并没有认定韩某情节严重,且根据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此前旧司法解释对比,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打击犯罪。
二、综合性标准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在过往的变化中逐步形成
其实,破除唯数论的趋势早在旧司法解释修正中就有体现,在《解释》(2021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就将此前入罪的第一个数量标准予以删除,不再要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且在第二款中增加了“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为如今的新司法解释单独用一条,明确入罪的综合性标准,打下初步的基础。
而在上游犯罪非法狩猎罪中,对于摒弃唯数论的固化标准也有迹可循,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结合多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该《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但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隐罪,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仍在坚持数量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导致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上游的非法狩猎出罪,下游的掩隐罪入罪的情形。因此,《解释》将该款删除必是大势所趋。
写在最后
《解释》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对打击掩隐罪的决心,在实务中能够更好的作为裁判规则的依据,此前的“唯数论”固化且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新的综合性标准更加灵活且符合我国国情。这种弹性的适用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防止被“架空”,导致公安和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退步到“唯数论”之前的司法环境,这也是我们接下来需要持续观察和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