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美国司法部宣布没收柬埔寨太子集团创始人陈志名下12.7万枚比特币的消息,在全球加密货币领域掀起轩然大波。

这批市值一度高达150亿美元的数字资产,从2020年被盗的“受害者资产”到2025年被认定的“涉案标的”,不仅让陈志从受害人沦为跨国被告,更暴露了数字经济时代跨境执法与比特币规制的诸多深层矛盾。

飒姐团队通过 “陈志” 案概况介绍,探讨这场案件背后的技术真相、法律争议,通过引入加密货币私钥相关问题的讨论,揭示数字时代跨国犯罪治理挑战与协作短板,为我们审视加密货币的法律定位与监管路径提供了重要样本。

案件分析

2020年12月29日,LuBian矿池发生一起重大黑客攻击事件,总计127272.06953176枚比特币(当时市值约35亿美元,现市值已达150亿美元)被攻击者窃取。这批巨额比特币的持有者正是柬埔寨太子集团主席陈志。

黑客攻击事件发生后,陈志及其太子集团分别于2021年初、2022年7月多次在区块链上发布消息,向黑客喊话,希望黑客能够归还被盗比特币并愿意支付赎金,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但奇怪的是,这批巨额比特币被盗后,存放于攻击者控制的比特币钱包地址中沉寂长达4年之,几乎分文未动,这显然不符合一般黑客急于变现追逐利益的行为,更像是一场由“国家级黑客组织”操盘的精准行动。直到2024年6月,这批被盗比特币才再次被转移到新的比特币钱包地址中,至今未动。

2025年11月9日,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技术溯源分析报告》明确指出,LuBian 矿池资产 “被盗” 的核心诱因是技术合规缺失。该矿池未遵循行业通用的 256 位二进制随机数标准生成私钥,擅自采用 32 位二进制随机数搭配非加密安全的 MT19937-32 伪随机数生成器,导致私钥破解难度大幅降低,理论破解时间仅需 1.17 小时。这一系统性漏洞,为攻击者精准获取资产控制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链上数据显示,这批资产在 2020 年 12 月被转移后,并未像常规 “被盗” 资产那样被快速拆分变现,而是在特定钱包地址中沉寂四年。2023 年,境外安全研究团队 MilkSad 曝光的 CVE-2023-39910 漏洞,将美国司法部起诉书中的 25 个目标地址与 LuBian 矿池遭攻击地址直接关联。链上分析机构 ARKHAM 的追踪进一步证实,这些资产最终流向了美国政府控制的钱包地址,意味着美国早于 2025 年司法没收前就已实际掌控该批资产。

管辖权与责任认定的双重争议

2025年10月,美国司法部正式宣布完成对这批12.7万枚比特币的没收程序。值得关注的是,美方并未采用传统刑事引渡程序,而是选择启动民事没收程序,将这批比特币本身作为“被告”,仅需证明资产“较大可能来源于非法活动”即可完成收缴。同时,美方以“案件涉及259名美国受害者,损失约1800万美元”为由,依据“最低联系原则”主张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绕开了跨境执法中的诸多障碍。

这一处置结果引发连锁反应:陈志方面否认指控,声称资产为合法所得;LuBian矿池则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索被盗资产;而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出现短暂波动,投资者开始重新审视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与“安全性”。

截至目前,这批比特币仍由美国司法部托管,其最终归属和处置方式仍在法律程序中,但该案已创下加密货币跨境没收的规模纪录,成为全球虚拟货币执法的标志性案件。

(一)核心争议

陈志案的审理过程中,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认定成为首要焦点,这一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始终存在分歧。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可其财产属性,认为比特币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和法益保护价值,属于财产性数据;杭州互联网法院也曾在民事案件中裁定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的定性仍存在模糊地带。美国在本案中采用“犯罪所得”定性,将其纳入民事没收的标的范围,这与其在Ripple案中采用的“证券定性”形成鲜明对比,体现出虚拟货币定性的场景化特征。

而从我国法律框架来看,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其交易炒作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这并不否定其作为“虚拟财产”的受保护地位,这种“交易禁止”与“财产保护”的制度性冲突在陈志案中同样有所体现。

理论界对此存在三种主要观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说”认为比特币本质是电子数据,不具备传统财产的物之属性;“财产说”主张其具有经济价值和可支配性,应纳入财产范畴予以保护;“违禁品说”则认为其助长非法交易,应认定为法律禁止的物品。三种观点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数字经济创新与传统法律体系的适配难题。

(二)程序焦点

陈志案引发的最大法律争议在于美国的跨境管辖权主张。案件中,涉案主体陈志为柬埔寨商人,主要行为发生在东南亚地区,受害矿池位于中国境内,而美国仅以“存在259名美国受害者”这一微弱联系便主张全面管辖权,这一做法引发国际社会对“司法长臂管辖”的广泛讨论。

从国际法原理来看,管辖权的行使通常基于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美国在本案中采用的“最低联系原则”源自其国内民事诉讼法,将这一原则适用于跨境虚拟货币案件,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管辖边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管辖权冲突加剧,各国若纷纷效仿,将使虚拟货币领域陷入“管辖竞逐”的混乱局面。

对比我国类似案例,“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Lantian Gerui)比特币跨境追缴案”中,主犯钱志敏将400亿元涉案资金转换为比特币潜逃英国,我国司法机关需依据中英司法协作机制,通过《2002年犯罪收益法》在英国启动民事追偿程序,这一过程面临法律定性差异、证据认定困难等多重障碍。两案对比可见,不同国家的司法理念和执法模式,导致跨境虚拟货币案件的处置结果存在天壤之别。

(三)责任认定

在刑事责任认定方面,陈志案涉及盗窃、洗钱等多重嫌疑,但由于案件跨境属性和虚拟货币的特殊性,传统刑事罪名的适用面临挑战。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如荆门“虚拟货币第一案”中,犯罪团伙通过虚拟货币流转资金,最终被认定为跨境网络赌博罪。而美国在本案中避开了复杂的刑事定罪,选择以民事没收程序快速实现资产收缴,体现了不同司法体系应对虚拟货币犯罪的差异化策略。

写在最后

陈志比特币案照见了虚拟货币时代的机遇与挑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凭借区块链技术实现了价值传递方式的创新,但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当前,全球虚拟货币规制正处于探索期,既不能因噎废食否定技术创新价值,也不能纵容风险蔓延。我国的“严防风险、依法保护”规制路径,既符合金融安全的总体要求,也为应对技术变革预留了空间。随着链上监管技术的成熟、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际协作的深化,虚拟货币的治理框架将逐步清晰。

对普通人而言,陈志案的警示意义尤为深刻:虚拟货币的“匿名性”是相对的,“安全性”是脆弱的,任何试图利用虚拟货币规避监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数字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敬畏市场风险,才能真正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

比特币的故事还在继续,而如何在创新与风险之间找到平衡,构建既包容又审慎的监管体系,将是全球各国面临的长期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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